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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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
调解员聘任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质量,根据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调解中心民商事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调解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
    二、热爱调解事业,品行高尚、公道正派。
    三、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四、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调解员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
    2、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3、具有相应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实务经验。
    (二)退休法官:
    1、曾长期从事民事、商事审判或研究工作;
    2、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担任审判员五年以上。
    (三)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者:
    1、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经济贸易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验丰富。
   (四)企业家
    1、在商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丰富的商业运营经验;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热爱调解事业。
    (五)律师
    1、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担任执业律师八年以上;
    2、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六)其他立法、执法、法律事务工作者
    1、具有本专业正高职称,或者担任处级或处级以上有关立法、执法、法律事务工作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曾多次办理仲裁、诉讼案件,办案能力强; 
    2、从事立法、执法或法律事务工作满八年,经验丰富。
    五、符合调解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调解员资格的申请
    申请担任调解员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调解员申请登记表》,向调解中心提交申请。

    第三条 调解员资格的审查和聘任
    一、调解中心对《调解员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登记后,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审核通过。调解中心对审核通过的调解员进行培训后予以聘任,颁发聘书,并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经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审核决定不聘任的,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四条  调解员的任期
    一、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或遇有长期出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调解中心。

    第五条 调解员的续聘
    一、调解员任期届满前,由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在任期内的工作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后予以续聘,由调解中心再次颁发聘书。
    二、未被续聘且在原聘任期内被指定为某一案件的调解员,而该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调解直至该案结束,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办理的除外。

    第六条  调解员的解聘  
    在聘任期内,调解员主动提出辞职或有以下不称职或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由调解中心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犯罪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调解过程中,违背《调解员守则》的规定,多次受到当事人投诉的;
    三、未按照《调解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四、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员本人对纠纷的看法或调解建议的;
    五、违反调解员勤勉审慎义务,严重不负责任的;
    六、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中心安排的调解培训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中心安排的调解任务的; 
    九、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
    十、其他违反《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以及本办法规定,或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第七条  调解员培训
    一、调解中心定期举行对调解员的培训,调解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调解员应参与调解中心要求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三、调解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调解技能与方法、调解员职业操守、调解文化等调解理论与实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八条 调解员的考核
    一、调解中心根据调解纠纷数量、纠纷调解效果、调解行为规范性、当事人满意度等情况对调解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表彰调解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1日起生效施行。本办法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