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民诉法明确了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案件调解实行监督。
民事调解监督途径
根据民事调解案件的特殊形式及调解结案的特点,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的审查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另行调查取证为辅,监督的启动主要有以下途径:
1.对调解书内容无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虽有错误但未严重违法,如应回避的未予回避等,这些案件要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为前提,需要申诉人实质性举证。
2.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3.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内容无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法官在调解活动中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或在调解中明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发现一方当事人隐瞒证据,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互矛盾且有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
处理生效民事调解申诉案件应把握的问题
检察院在处理生效民事调解申诉案件时,应注意掌握好以下问题:一是对当事人在调解时自愿放弃相关利益,事后又反悔的,检察院不予救济。二是检察院在接待申诉时,注意从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保证对生效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实效。三是有些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案件,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一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却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超出了当事人合法处分权的范畴,不管当事人有否申诉,检察机关都应依职权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应以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0条、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导致调解书内容错误的原因,采取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