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动态
调解越来越主流

    从2008年前到2011年3月,古魁已经经历了10次法院的调解,但还没有满意结果。

    这是古魁起诉成都市成华区政府违法拆迁的官司,屡次调解,2011年3月是二审开庭。

    11年前,古魁应成华区政府招商要求,投资建汽配城。2006年汽配城拆迁,政府认为汽配城属于非法用地,只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偿(详见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3日报道《一场罕见的民告官:政府出钱请人告自己》)。

    每一次调解场景都很类似。古魁认为政府一方离谱、苛刻、不讲信用。而政府一方认为古魁的赔偿要求太过分,根本不可接受。汽配城评估出来的市场价格是7000万元,成华区政府的方案是“给你两千万”。他一次一次地对法官表示,不接受调解,但法官仍一次一次地劝说他接受调解。

    强硬的古魁最终被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理由是“被强拆汽配城按照城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这就是不接受调解的后果,连最低的诉讼请求都不满足你!”古魁的代理律师张兴奎感叹。

    赞扬、肯定、批评、拒绝……法官、律师、当事人、学者对调解态度不一。在调解之路上,谁都走得不轻松。

    从批评到推崇

    调解,在最近3年,已成为中国法院系统越来越青睐的一个词。

    其实,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被国际司法界评价为“东方一枝花”的调解,就在中国备受推崇。1989年民事经济调解结案率在70%左右。

    1989年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法院着手改革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审判正规化和技术化,推崇提审和判决,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公正和效率成为审判质量和审判业绩的标准。这一时期,调解工作逐渐被淡化,中国法院一度由“调解型”转为“判决型”。

    这一格局的改变起于2002年9月。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后颁布司法解释,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这是司法政策的重大转向。天则经济研究所在2006所做的关于法院调解现状的调查报告指出,制定调解率作为工作激励指标、“背靠背”调解方式等以往被最高法院批评的工作方式,自这次会议后,重新得到肯定。

    不过,对这一司法政策的最终确定是在2007年岁末。中央领导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理念奠定了2009年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调。之后,“人民路线”作为“矫正司法职业化弊端”的药方,逐渐成为司法系统工作的新主流。

    推崇调解,看起来是中国形势变化所需。2008年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将司法推向了风口浪尖。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在“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强调打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两年多以来,最高院相继出台文件,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并要求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法院的全部工作。

    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最明显的感受是,立案时法院会要求你填一个表格,接受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当事人休息室,关于调解的好处的标语随处可见;各地的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星火燎原。

    至此,有学者称“中国法院调解生态系统”已经形成。

    源于维护稳定

    不管当事人心中的气儿顺不顺,案件是否能得到顺利执行,一判了之,这被认为是“一味追求判决的恶果”。

    耐心说服,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这被认为是调解的好处。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要求,涉及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案件,比如婚姻、邻里纠纷;交通事故、合伙协议等,应该先行调解。

    然而众多业内人士指出,相当多的棘手案件采取调解结案,是因为法官难以下判。

    古魁诉成华区政府案中,行政诉讼不能调解的法律底线一再突破。一旦涉及行政诉讼,法官通常采取一种策略,动员行政机关做一些让步,又动员当事人撤诉。既能为原告方讨得一些利益,也可以不得罪行政机关。

    这一方法被称为“行政和解”,近几年在山东、河南等地都有不同的探索,强调的都是法院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下的各方联动,而不是用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

    执拗的古魁不同意调解,法院只好“硬判”,落得一个看似“两败俱伤”的结果。

    一位北京律师透露,某些重大敏感事件,上级甚至打招呼必须调解结案。

    北京律师任南岩认为,调解有时被当做拖黄一个案子的手段。他所居住的健翔园小区业委会于2006年3月起诉物业公司,5年来在一、二审法院间来回调解。直到业委会换届,法院忽然一纸裁定,认定新的业委会无诉讼主体资格,撤案处理。“5年的官司就这样一笔勾销了,想想都觉得荒唐。”任南岩说。

    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成友坦言,现实生活中调解确实有变味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明显不愿意调解。但不接受调解不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痛苦。”

    北京一位法官则更为肯定调解的作用:“法院要帮政府‘收尾’,调解肯定是比判决更好的手段。”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认为,法官更倾向于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案件,与司法功能行政化有密切关系。这几年中国对司法功能的重新定位,使“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成为司法的首要目标。

    当调解成为指标

    早在2006年,天则经济研究所关于法院调解现状的报告就认为,司法政策对调解的尊崇,将导致下级法院制定调解率激励法官,从而导致法官有可能运用公共权力,强迫当事人调解。

    调解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强调调解的两个条件是“依法,自愿”。迄今为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中,都没有对调解率有过要求。然而事实是,各地法院普遍采用一定的调解率来激励法官,优先选用调解结案。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就曾要求全省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60%至80%。

    一位北京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她所在的法院采取的激励机制是,要求法官一审案件的调解率在30%以上,如果完不成,将扣掉基础分;完成后仍有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加分。于是相当多的法官纷纷追求调解结案,能够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则压着不动。

    出现强迫性调解在所难免。武汉律师吴良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就是强迫调解的受害者。

    他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者家属提出18万元的赔偿。法官要求调解此案,对当事人说:“被告人只能给你10万,你干不干?”吴良涛认为这个赔偿实在太低,就建议当事人不接受。于是判决下来,法官只判决了6万多元。“感觉法院陷我们律师于不义。不接受调解,就通过判决报复律师。”“当事人能得到的,是一个打了折扣的公平。”北京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这名法官自己遭遇了一起民事诉讼,虽然胜诉获得赔偿八十余万元,但执行过程中被告方抵赖,法院和稀泥,要他接受调解。此时的他官司打得精疲力尽,只好在调解书上签字,拿到四十多万元了事。“相当多的调解案件,是以一方当事人让渡权利为代价的。”这位法官认为。

    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认为,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应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调解。但在各阶层利益冲突激烈、矛盾频发的现实中,法官为了追求维稳,就可能在调解过程中,忽视解决纠纷的正当性,模糊事实,模糊权利义务。两大模糊,实体和程序正义都得不到保证。“我一听到法官说调解就头皮发麻。”吴良涛称,“变味的调解让律师感到法律不可预期,不可判断,当事人觉得律师无用。”他现在采取了一个策略,法官提出调解,他都先答应下来再做打算。

    判决的价值

    2010年春节,江苏省靖江市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陈燕萍,这位剧团演员出身的基层法官案件调解率达到64%,14年没有一件错案,没有受到一次投诉,没有引发一起上访。在专门为她组织的事迹报告会上,陈得到了有关中央领导的肯定。

    同样是园区法庭,有一位拥有苏州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的法官王新妹,因更重视法律的威严性而更爱判决,也因此无法获得这样的殊荣。

    几乎每一家法院,都可以找到两种法官的身影。

    现有的考评机制下,有可能使擅长判决的法官的价值得不到肯定。广州市某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比如有的法官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判决结案了100件案件都没有问题,却有可能因为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率而被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而北京市的另一位法官则称,对一些前瞻性的工作,他们已经没有什么积极性。比如关于保险、物业方面的纠纷。有时候一个判决可能会为整个行业树立起一个规则。以前,法官都愿意做这样的标杆性案件,因为可以带来很大的成就感,但现在,大家都变得谨小慎微,深怕“一判了之”,对某行业造成冲击,对某些个别人造成刺激,引发不稳定因素。

    毕竟,维护稳定,已经是包括法院在内的各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张卫平认为,司法正是通过裁判来明确事实,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没有法院裁判,就是纸面上的法律。

    调解的重要特点是当事人让步。至于为什么这么做,不需要理由,调解文书也不公开。如果大量的案件只是调解,那么人们便无法从具体的案例中学习规则,约束自己。

    调解的价值已被广泛肯定,但张卫平认为不能因此忽视判决的价值:“判决是为社会建立一种秩序,判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