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动态
四川省出台调解仲裁新规 强化机制共促和谐稳定

    2012年7月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和《四川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此次出台一系列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新规,旨在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着力推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同时加强仲裁办案质量管理,推动调解仲裁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调解仲裁工作行为,探索建立预防在先、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合力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机制,力求通过企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这几个层面的有效拦截,切实把大量的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化解在基层,同时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劳动人事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四川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刘强华告诉记者,从目前情况看,四川省劳动人事关系保持了总体上的和谐稳定,绝大部分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但劳动人事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的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存在主体不适格、必备条款不齐备、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问题;有的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不全、缴费基数不实,有的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针对这些问题,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规范劳动人事管理行为,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要大力培育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对话平台,尽快实现职工由“不敢谈”到“勇于谈”、单位由“不愿谈”到“乐于谈”、工会由“不会谈”到“善于谈”的转变,努力提升预防和自主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要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法制宣传,重点解决职工最关心的工资调整、劳动保护、职称评聘等权益问题,同时引导职工依法、理性地维权;要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加强劳资纠纷的日常排查和化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把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内部。

  “目前,四川省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亟待提升,其表现在:调解组织名称不统一,仅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就有“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办公室”,“人民调解劳动争议工作站”等称谓。”刘强华分析,为解决这些问题,《规定》和《通知》分别对企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这几个层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规定: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挂“xx(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xx(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标牌。此外,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加挂“xx车间(工段、班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标牌。《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部门。同时,依法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须加挂“xx(乡镇、街道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标牌。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增设“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窗口。《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加挂“××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标牌。

  为解决目前四川省在调解工作中“数据收集难”、“数据不准”等问题,两个《规定》和《通知》均明确要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统一达到“六本五挂”:“六本”指应统一建立“六本台帐”,即《劳动争议调解员花名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台帐》、《业务培训登记薄》、《劳动争议调解案卷借(查)阅登记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统计表》。“五挂”指应统一张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工作人员名单》、《调解委员会职责》、《调解员职责》、《调解须知》和《调解工作流程图》。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规定和人社部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商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以上两条规定都赋予了政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鉴于此,四川省在“两个新规”中对人社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指导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并对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做好辖区内争议处理情况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同时,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联动调处机制,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